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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98456.pdf

briian
October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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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基準(修正版) 主旨:公告修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基準」(如附件一),並 自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 又考量地方行政因應及全國醫事人員之 準備,擬給予緩衝適應期1年,前基準(92年版)可同時繼續適用迄

    96年7月1日廢止。 依據:依據本局95年6月9日國健成字第0950600246號函送 「研商修正糖尿 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基準及課程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為齊一提升全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照護網)之功 能及人員素質,並利於縣市間人員之相互認證,於92年1月23 日公告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目前各縣 市照護網,皆依本基準為最低準則,訂定符合該縣市地方需求 之認證標準。 二、鑑於92年版之基準,並未規範認證之課程內容、訓練、實習等作 業,又該基準業已執行多年,為進一步提升人員素質及符合應 實務需求,故本局依各專業別(醫師、營養、護理)成立工作小 組,進行增加認證課程之規範,及修訂本基準(草案)。為利 未來基準之推行,本局經邀集衛生局代表、專家學者、糖尿病 相關團體等召開2次會議,廣納共識,決議同意本修正案。 三、為利本修正基準能順利推行,考量縣市衛生局之行政因應,及 全國醫事人員之準備,擬給予緩衝適應期 (簡稱適應期) 1年, 故 (一)自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日;適應期為「公告日起至96年6月30 日止」,前基準(92年版)可同時繼續適用迄96年7月1日 廢止。 (二)適應期間: 1.以新基準為主,前基準為輔(即採雙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