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點。 第十六條(禁止於閱覽室睡覺) 不得於閱覽室從事非閱讀活動之行為,避免影響他人看書之權益,違者初犯口頭警告 1 次; 再犯記申誡 1 次(若完成勞動服務 8 小時者,可註銷原有之違規紀錄) 。 第十七條(禁止於 K 書中心佔取位子) 不得以私人用品或書本等物品佔取 K 書中心位子,避免影響他人看書之權益,違者初犯口 頭警告 1 次;再犯記申誡 1 次(若完成勞動服務 8 小時者,可註銷原有之違規紀錄) 。 第十八條 (積分制度之相關規定) 全體住宿生皆須遵守積分制度,其中符合優先申請住宿之特殊身份別者,若違反積分制度, 將取消下學年度之住宿優先權。 第十九條 (違規處分之計算及處罰方式) 違規次數達 3 點,記申誡 1 次(若完成勞動服務 8 小時者,可註銷原有之違規紀錄) ;違規 次數達 5 點(含)以上者,即視為「重大違規事件」 ,將移送學校懲處,日後不得再提出宿 舍申請。 第二十條 (離宿應遵守之義務) 凡住宿期滿或中途辦理退宿者,皆須將所住之床位清掃乾淨,經由宿委會幹部檢查;並須將 原領取之公物繳回負責之幹部,否則將科以該公物所規定之罰金。 第二十一條 (破壞公物之處罰) 蓄意破壞或遺失公物者,依離宿申請單之規定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規處罰之執行單位) 違規者經勸導不聽者,將交由學務處軍訓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