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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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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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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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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二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生住宿契約 本校 系 班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租用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 方) 樓 棟宿舍第 寢室;為明確雙方權益,茲約定契約內容如下:

    一、 契約內容: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生活公約與本約定,共同構成本契約 之內容。本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依公告之床位為準) 二、 每學年辦理簽約乙次。 三、 每學年住宿期間(不包含寒暑假,寒暑假時須依學校相關規定完成撤宿動作,不得異議) :自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勿須甲方通知,租賃關係當然消滅。乙 方應於租期屆滿後三日內,搬離宿舍。 (依教務處公告之行事曆為準) 四、 凡於住宿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勒令退宿,並取消日後住宿申請資格。 1. 犯有重大違規事件,且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者。 2. 違規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 五、 租賃標的物:配住之寢室、書桌、椅子、床舖、櫥櫃、書架等及該宿舍其他供共同使用之設 備。 六、 使用租賃物之方法:乙方應依善良使用人,注意使用租賃物,其因故意或過失,致租賃物毀 損、滅失或減少價值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正常耗損及折舊,不在此限。 七、 轉租、轉借、調換之禁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租賃物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轉借予第三 人或私自調換,違反本約定者,契約當然終止,並應於十日內,搬離宿舍。 八、 住宿費用:乙方應繳納之住宿費用,由甲方依教育部核定標準合理訂定。每人每學期住宿費 依學校訂定公告之金額繳交。
  2. 九、 住宿權利之喪失:租賃契約有效期間,乙方喪失本校學生身分,或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或 遭受行政處分,因而取消住宿權利者,其住宿權利當然喪失,乙方不得要求退還任何住宿費 用。 (除因休學、退學申請退宿之學生,得依教育部規定辦理退費,餘概不辦理退費) 。 十、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或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任何條款,甲方得終止契約。 十一、 違約金:住宿期間屆滿或終止,乙方應即搬離宿舍,否則應給付甲方每日新台幣貳佰元之

    違約金,且最長以一週為限,逾時,甲方可強制執行。 十二、 殘留物之處理:甲方對乙方於租賃契約屆滿後,殘留於宿舍之財物,不負保管之責任,必 要時並得逕行清理,乙方不得異議,且其費用由乙方支付。 十三、 乙方於搬離宿舍時,應自行將寢室清理乾淨,否則由甲方僱工代為清理,其費用由乙方支 付。 十四、 住宿期滿,乙方可以不再續約,搬離宿舍;甲方也不可再續約,要求乙方搬出宿舍。若乙 方未按時搬出者,甲方可強制執行,因此而增加之費用或遭受損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十五、 期滿前退宿:乙方如第二學期不擬住宿,應於第一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退宿申 請(學期中因故必須搬出時亦同) ,經甲方同意後,逕行搬出宿舍(學期中因故搬出,已繳宿 舍費不辦理退費) 。 十六、 宿舍門禁管制:敬業樓宿舍全面實施門禁,請攜帶學生證自行刷卡進出;樂群樓宿舍大門 於晚間十一時至次日早晨六時實施刷卡門禁,其間出入者,請自行刷卡進出;於午夜十二時 至次日早晨五時進出者,如電腦以月累計達(含)六次以上者,即通知導師,若累計達(含) 十次以上者,即通知家長。
  3. 十七、 退費準則:學期中申請退宿之學生,其退費規定如下: 1.勒令退宿之學生,住宿費及保證金不退還。 2.休、退學申請退宿之學生比照教務處公告之學雜費退費摽準比例退還部分住宿費 (1-6 週退還 2/3,7-12 週退還 1/3,13 週後不退還,詳細日期以教務處當年度公

    告之行事曆為準)並退還保證金。 3.一般申請退費之學生,住宿費部份比照休、退學申請退宿之學生退費標準辦理;保 證金部分不予退還。 十八、 請勿攀爬宿舍欄杆、窗戶、圍牆等,避免發生意外。 十九、 、請勿至宿舍頂樓活動,避免發生意外。 二十、 請勿於宿舍樓梯處喧鬧嬉戲,避免發生意外。 二十一、 生效日期:依學校公告可入宿之日,且住宿生於租賃契約書上蓋章後生效。 二十二、 本契約如有不宜之處,甲方得隨時修訂之。 甲方: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授權代表人:學務處軍訓室主任 乙方:學生簽章:__________ 學生系級:__________ 學生家長簽章: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一年 表單編號:STUA-3-0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