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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歲男方案3

rock312
July 0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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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約 保險公司 / 險種 / 單位 年繳保費 v 全球醫卡照85重大傷病險20 萬

    3,900 全球醫卡照重大傷病保險80 萬 2,640 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 2 計畫 4,282 v 台灣珍福滿終身壽險 10 萬 1,960 台灣定期癌症 300 萬 1,170 台灣特定傷病 100 萬 1,220 台灣新住院醫療保險 4 計畫 4,547 長安傷害險 100 萬 390 年年平安傷害醫療甲型 5 萬 815 v 新安產物快樂童年專案2 200 萬 1,250 年繳合計 22,174 險種 /保額: 病房費限額 疾病住院(最高) 1,000 /日 + 4,000 /日 雜費 住院醫療費用/月(最高) 39.5 /萬 + 38 /萬 門診手術/次(最高) 39.5 /萬 + 27 /萬 重大傷病/特定傷病 100 /萬 100 /萬 罹癌(最高) 500 /萬 意外殘廢(最高) 300 /萬 嚴重燒燙傷(最高) 200 /萬+ 200 /萬 意外傷害住院 3,000 /日 + 4,000 /日 意外實支實付(最高) 5 /萬 投保明細表 0 歲 男 方案3 保證續保至70歲 保證續保 30年期 保證續保至85歲 保證續保至80歲 20年期 醫療日額 病房費 醫療日額 手術費 皮膚移植 限年繳 簡略保障明細表(理賠參考) 保證續保至85歲 保證續保至80歲 保證續保至85歲 保證續保至70歲
  2. 投保內容 壽險顧問:經代通路 規劃日期:110/07/07 印表日期:110/07/07 20210701 第1頁,共3頁 (110)全壽訓006號 繳別:年繳 要保人:要被保人 男性

    保險年齡:0歲 職業等級:1級 被保險人:要被保人 男性 保險年齡:0歲 職業等級:1級 險種名稱 代號 被保險人 繳費年期 保額 標準保險費 應繳保險費 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 定期健康保險 DCE30 要被保人 30年期 20萬元 3,900 3,900 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 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00 要被保人 1年期 80萬元 2,640 2,640 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 健康保險附約 XHB00 要被保人 1年期 計劃二 4,282 4,282 額外提供 海外急難救助卡 全球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首期應繳保險費:10,822元 DCE/首期繳費折讓方式:自行繳費(0.0%) 續期繳費折讓方式:自行繳費(1.0%) 高保額保費折讓:(0.0%) 年繳:10,822元 半年繳:5,628元 季繳:2,836元 月繳:952元
  3. 投保利益 被保險人 壽險顧問:經代通路 規劃日期:110/07/07 印表日期:110/07/07 20210701 第2頁,共3頁 (110)全壽訓006號 【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重大傷病 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圍項目 之一,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首次罹患並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中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 療之癌症」者,則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開始,首次罹 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限。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 大傷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40,00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重大 傷病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 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圍 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首次 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者: (一)第九項「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第十項「接受器官移植」。 (三)第十二項「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 (四)第十六項「重症肌無力症」。 (五)第十八項「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 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傷 病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的重大傷病者,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圍項目 之一,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首次罹患並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中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 療之癌症」者,則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開始,首次罹 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限。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 大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160,000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重大 傷病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 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圍
  4. 投保利益 被保險人 壽險顧問:經代通路 規劃日期:110/07/07 印表日期:110/07/07 20210701 第3頁,共3頁 (110)全壽訓006號 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首次 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者:

    (ㄧ)第九項「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第十項「接受器官移植」。 (三)第十二項「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 (四)第十六項「重症肌無力症」。 (五)第十八項「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 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傷 病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1. A或B項擇一理賠  A.日額保險金 1,500  B.下列3項限額下之保險金合計值    (1)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1,500      (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處理中心病房(每次住院最高以15日為限) 4,500    (2)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200,000    (3)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175,000 2. 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以六次為限) 50,000 3. 住院照護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30天為限) 1,000 註: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保險金限額 9,000 (限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並以1次為限,且於計算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或門診手術或 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時,將該費用併入計算)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但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的疾病,不受三十日限制。另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 齡為零歲者,就其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所篩檢 之疾病,亦不受三十日限制。 ***********************************************************
  5. 投保商品 要保人 被保人 保險年齡 0歲 性別 職業類別 1 男 生日

    110/07/01 保險年齡 性別 職業類別 被保人 0歲 男 1 主被保人 代號 險種名稱 繳費 年期 保額 首期表定 保險費 首期折扣後 保險費 實際 折扣率 豁免 附約 保障 期間 生日 110/07/01 年繳/新臺幣(元) T02H3 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專案:A00000050 20年期 100,000元 1,960元 1,960元 0% 達111歲 之保單週 年日 YCC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 險附約 1年期 3,000,000元 1,170元 1,170元 0% 保證續保 至85歲 YDB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 保險附約 1年期 1,000,000元 1,220元 1,220元 0% 保證續保 至80歲之 保單週年 日 HNRC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85) 1年期 計劃四 (日額2,500元) 4,547元 4,547元 0% 保證續保 至85歲 SPAR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1年期 1,000,000元 390元 390元 0% 保證續保 至70歲 SMR2A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 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1年期 50,000元 815元 815元 0% 保證續保 至70歲 繳費方式 首期: 信用卡      續期: 信用卡 10,102元 首期合計 10,102元 年繳 10,102元 首期 折扣後保險費 半年繳 5,252元 季繳 2,648元 月繳 888元 依客戶選擇之繳費方式,其折扣後各繳別保險費為 續期 首期 折扣項目 信用卡 高保額/ 高保費 折扣明細 集體彙繳 高保額/ 高保費 信用卡 集體彙繳 -% 0% -% -% 0% -% T02H3 -% 0% -% -% 0% -% YCC -% 0% -% -% 0% -% YDB -% 0% -% -% 0% -% HNRC -% 0% -% -% 0% -% SPAR -% 0% -% -% 0% -% SMR2A Control No. DB-2106-2306-0568 列印日期 110/7/7 頁次 1/9 規劃顧問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 保障利益表 要保人 被保人 保險年齡 0歲 性別 職業類別 1 男 主被保人

    被保人 保險年齡 0歲 性別 職業類別 1 男 給付內容 被保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單位 新臺幣(元) 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T02H3) 一、祝壽保險金 100,000 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最低 100,000      最高 100,000 三、完全失能保險金      最低 100,000      最高 100,000 四、豁免保險費   繳費期間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致成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者,可免繳未到期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初期)保險金】 150,000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 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者,台灣人壽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 之五,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時,台灣人壽僅給付一項癌 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 限。 【癌症(輕度)保險金】 450,000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 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者,台灣人壽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 之十五,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輕度)時,台灣人壽僅給付一項癌 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 限。 【癌症(重度)保險金】(尚未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 3,000,000 金)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 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台灣人壽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 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台灣人壽僅給付一項癌 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 ,本保險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台灣人壽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 任。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600,000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 Control No. DB-2106-2306-0568 列印日期 110/7/7 頁次 5/9 規劃顧問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 保障利益表 給付內容 被保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單位 新臺幣(元) 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且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台 灣人壽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

    保險金。 除前項情形外,若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復經醫院醫師診斷 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其他癌症,始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 接受標靶治療時,台灣人壽仍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 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以 一次為限。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保險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不含)以 後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 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如 保單條款附表)。 ※「癌症(初期)」: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    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    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標靶治療」:係指使用專一性的藥物,針對癌細胞特有的表面標記或訊  息傳遞途徑,以小分子化合物或單株抗體加以阻斷,抑制腫瘤細胞生長或  擴張,促進癌細胞死亡的一種治療方式。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YDB) 一、特定傷病保險金 1,000,000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   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台灣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   險金」。台灣人壽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附約之   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   時,台灣人壽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80歲之保單週年日   ,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23歲之保單週年日。 ◎特定傷病項目 Control No. DB-2106-2306-0568 列印日期 110/7/7 頁次 6/9 規劃顧問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 保障利益表 給付內容 被保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單位 新臺幣(元) 1 癌症(重度)             14深度昏迷

    2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15運動神經元疾病 3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16良性腦瘤 4 末期腎病變              17再生不良性貧血 5 癱瘓(重度)             18肌肉萎縮症 6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9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7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20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8 多發性硬化症             21脊髓灰質炎 9 心臟瓣膜手術             22肝硬化 10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23病毒性猛爆性肝炎 11阿爾茲海默氏症            24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12巴金森氏症              25急性腦炎 13嚴重第三度燒燙            26嚴重頭部創傷 註:癌症不包含(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   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六)邊緣性卵巢癌。(七)第一期黑色   素瘤。(八)第一期乳癌。(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   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一、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限額   (1~30日 )(每次) 180,000   (31~60日 )(每次) 360,000   (61~90日 )(每次) 540,000   (91~180日 )(每次) 720,000   (181日或以上)(每次) 900,000 二、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限額   一般病房(每日) 2,500   (一次住院最高可達365日)   特別病房(每日) 7,500   (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合計最高為15日,重大傷病者最高為30   日) 三、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限額(每次) 220,000   (× 保單條款之「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百分率) 四、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限額(每次) 1,500   (含「住院或門診手術」前 7日及後14日) 五、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 限額 100,000   (× 保單條款之「放射線治療項目及費用表」所載百分率) 六、補充保險金 限額(每次) 5,000 註: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時,其續保之保險年   齡最高為85歲。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其續保之保險年齡最   高為23歲。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SPAR) Control No. DB-2106-2306-0568 列印日期 110/7/7 頁次 7/9 規劃顧問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 保障利益表 給付內容 被保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單位 新臺幣(元)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00,000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 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 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失能保險金 (1) 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1,000,000 (2) 第二~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最低(第11級) 50,000 最高(第2級) 900,000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 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 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 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 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 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 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 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失能扶助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 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自確定失能之 日次月起,另分期給付失能扶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失能扶助金: 2,400,000   (每月按保險金額之2%給付失能扶助金,保證給付十年。) 二、第二級至第四級失能扶助金: 1,800,000   (每月按保險金額之1.5%給付失能扶助金,保證給付十年。) 三、第五級至第六級失能扶助金: 1,200,000   (每月按保險金額之1%給付失能扶助金,保證給付十年。) 四、第七級至第八級失能扶助金: 600,000 Control No. DB-2106-2306-0568 列印日期 110/7/7 頁次 8/9 規劃顧問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 保障利益表 給付內容 被保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單位 新臺幣(元)   (每月按保險金額之0.5%給付失能扶助金,保證給付十年。) 被保險人於保證給付期限內且本附約仍繼續有效時,再次遭受保單條款第

    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之失能 ,成為較嚴重程度之失能,或本次失能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失能程度嚴 重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確定致成較嚴重失能程度之日次月起,改按較嚴 重等級失能程度給付失能扶助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失能扶助金予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時,仍繼續給 付至保證給付期限屆滿為止。如被保險人於該保證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 公司將以保證期限尚未給付之失能扶助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 益人。計算現值之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2.5。 四、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250,000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SMR2A) 一、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1)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甲型(實支實付一般型) 50,000 Control No. DB-2106-2306-0568 列印日期 110/7/7 頁次 9/9 規劃顧問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 第3頁,共4頁 經辦代號 員工編號 管理人簽名 保經代簽署章 業務員簽名(親簽) 業務員登錄字號 複核主管/核保人員 輸入 初核人員

    核對 受理 業務招攬作業欄 保險公司內部作業欄 保障項目 計畫別/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保滿意個人傷害保險失能給付(分級給付) 重大燒燙傷給付(分級給付) 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給付 新看護費用給付 特定交通意外骨折給付 緊急醫療救護費用給付 住院慰問保險金給付(連續住院三天以上) 傷害醫療給付日額型(最高90日)(含骨折未住院給付) 加護病房給付(最高90日) 燒燙傷病房給付(最高90日) 100萬 200萬 200萬 100萬 X 3,000元 3,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本人已知悉並明瞭「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內容及約定 (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四、承保內容 四、承保內容本人已知悉並明瞭「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內容及約定 (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年繳保費 200萬 200萬 200萬 100萬 X 3,000元 3,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100萬 200萬 200萬 100萬 10萬 3,000元 3,000元 1,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萬 200萬 200萬 100萬 10萬 3,000元 3,000元 1,000元 2,000元 2,000元 1,141元 1,250元 1,251元 1,360元 選擇加購保障項目 5萬 4萬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 自動續約附加 條款同意書 同意自動續約者,請勾選,未勾選者,則視為不同意。同意者,本保險將附加『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本人同意於本保險期間屆滿後,並經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核保同意續保後,自本人提供之信用卡或帳戶中扣繳所需繳納之 保險費,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之約定,逐年辦理自動續約。 本人(要保人)已受告知並瞭解所投保商品之重要內容及投保須知等相關事宜。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簽 名 欄 法定代理人簽名(親簽): 與被保險人關係: (要、被保險人未成年者須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要保日期(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要 保 人 簽 名(親簽): 被保險人簽名(親簽): 計畫A 計畫B 計畫C 計畫D 單位名稱 帳號:94304+被保險人身分證英文字母代碼+9位數字碼 ATM轉 玉山商業銀行(808) 財務資料 要保人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備註:1.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對上述個人資料,不得透露予不相關之第三人。 2.本公司不得以上述個人資料主張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 一、要保人基本資料 二、要/被保險人之財務狀 : (1)名稱 : (2) 工作內容/職位 : (1)投保目的 : □增加保障 □風險移轉 □其他 : (2) 保險公司 : 險種類型 : □傷害險 □健康險 保險公司 : 險種類型 : □傷害險 □健康險 (3) 要保人家庭主要經濟者收入: □50萬以下 □51萬~100萬 □101萬~150萬 □151萬以上 收入來源 : □薪資( 萬) □房租( 萬) □利息( 萬) □其他 ( 萬) (4) 要/被保險人或法定代理人扶(贍)養之人數 : □1人 □2人 □3人 □4人以上 附加後年繳保費 1,614元 1,723元 1,724元 1,833元 輔助器具費用給付 計畫A附加 計畫B附加 計畫C附加 計畫D附加 5萬 4萬 5萬 4萬 5萬 4萬 被保險人是否已投保或正在申請產險保單 : □否 □是(如是,請勾選下列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