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修正公布的性平法⼤大幅加重罰則,
形成了近來通報數量⼤大幅成⻑⾧長的重要背景。
按學校未依法通報校園性別事件原先的處罰依據是當時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僅有新臺幣 6 千元⾄至 3 萬元,且⾮非由教育主管機關,
⽽而係由社政主管機關裁罰,對學校的制約較為有限。
惟⺠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性平法則⼤大幅加重罰則為
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且由教育主管機關裁罰
(參⾒見性平法第 36 條第 3 項),
另於性平法第 36 條之 1 特別規定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或⼯工友未依法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另參⾒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
這⾃自然對於⺠民國 99 年後通報數量⼤大幅成⻑⾧長產⽣生重要影響。 • (⼆二)學⽣生及教育⼈人員性別意識的增強:
隨著性平教育的推展,⾃自然也相對增強了學⽣生及教育⼈人員的性別意識,
這⾃自然也反映在通報數量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