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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報告

guardian
October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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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教育報告

guardian

October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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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背後的故事 • ⼀一、準學⽣生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處理
 ⻑⾧長久以來,我國學校教育⼀一直避談性教育,未能提供學⽣生安全性⾏行為之觀念與資訊,導致校園對 於懷孕之學⽣生缺乏積極協助措施,對於未婚懷孕之學⽣生除了予以道德責難外,甚⾄至施以退學處分 剝奪其受教權,此種處分之⽅方式,實不符性別平等教育之精神。因此,在 2004 年 6 ⽉月

    4 ⽇日⽴立法 院通過並於同年 6 ⽉月 23 ⽇日經總統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即明定學校應針對懷孕之學⽣生, 擬定諮商輔導、調整或補救課業活動,積極維護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二、、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法制化的⺫⽬目的係透過程序來達成個案正義,⼀一個落實正當程序之處理過程,將 使調查結果具有正當性及可預期性,⼈人⺠民也較能信服制度設計下相關公權⼒力之 ⾏行使。《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實施滿第⼗十年,每個法條背後的故事,深深刻印 在每個關注此議題⼯工作者的⼼心中。作為⼀一個性騷擾事件之倖存者,曾經我認為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於事件處理過後,很希望能揮別過去,重新開始⼀一 個新⼈人⽣生。但當我⾯面對性騷擾之真實存在及從事性別平等⼯工作後,才發現所尋 求的正義,就是程序正義,⽽而所謂的程序正義,並⾮非掌握在少數有權者的⼿手上, 如果能成為⼀一個法律上開啟性別案件之程序主體,即可以啟動程序、參與程序, 主宰⾃自⼰己的命運,並成為程序所要實現的⺫⽬目的。因此,我很慶幸⾃自⼰己可以成為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背後的故事,往後的⽇日⼦子仍會持續關注及監督這部法 律。
  2. ⼆二、法⼊入校園的意義與功能 • 若論性平法這⼗十年來對校園的最⼤大影響,莫過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代表了 「法⼊入校園」的⾥里程碑。性平法以將近⼀一半的條⽂文篇幅規範校園性別事件 之處理,並另外授權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覇凌防治準則」(下稱 防治準則),是「法⼊入校園」的關鍵所在 • 校園性別事件已逐漸落實依法通報
 校園性別事件的通報數量最能彰顯性平法「法⼊入校⾨門」的重要功能,蓋學校若未依法通報校園 性別事件,即不可能期待學校依性平法的精神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主管機關亦無法進⾏行必要之

    ⾏行政監督,故依法通報校園性別事件係落實性平法的「任督⼆二脈」。⽽而依據教育部的統計資料, 校園性別事件的通報⾃自性平法施⾏行初期的⺠民國 95 年⾄至去年(⺠民國 102 年)為⽌止,歷經了穩定 且⼤大幅的成⻑⾧長(括號內為該年度通報數量):95 年(359 件)、96 年(522 件)、97 年 (645 件)、98 年(536件)、99 年(1882 件)、100 年(3670 件)、101 年(5123 件)、102 年(4421 件 )(註 1)。通報數量的⼤大幅成⻑⾧長背後的原因,與其說是校園性別事 件的⽇日益嚴重,⽏毋寧是歸諸於下列兩⼤大因素:
  3. • (⼀一)學校在依法通報的壓⼒力下,⾃自然減少未通報的校園性別事件:
 此⼀一因素於性平法施⾏行的前幾年尚不明顯,但隨著⾏行政監督
 (包括監察院對若干指標性案件的糾正或彈劾)的不斷要求,
 尤其是⺠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性平法⼤大幅加重罰則,
 形成了近來通報數量⼤大幅成⻑⾧長的重要背景。
 按學校未依法通報校園性別事件原先的處罰依據是當時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僅有新臺幣 6 千元⾄至 3 萬元,且⾮非由教育主管機關,
 ⽽而係由社政主管機關裁罰,對學校的制約較為有限。
 惟⺠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性平法則⼤大幅加重罰則為
 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且由教育主管機關裁罰
 (參⾒見性平法第 36 條第 3 項),
 另於性平法第 36 條之 1 特別規定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或⼯工友未依法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另參⾒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
 這⾃自然對於⺠民國 99 年後通報數量⼤大幅成⻑⾧長產⽣生重要影響。 • (⼆二)學⽣生及教育⼈人員性別意識的增強:
 隨著性平教育的推展,⾃自然也相對增強了學⽣生及教育⼈人員的性別意識,
 這⾃自然也反映在通報數量的成⻑⾧長。
  4. • 在性別平等教育的⼯工作與討論裡,⼀一再出現「性別平等」、「性別 歧視」、「性霸凌」等詞彙。無論⾯面對修課的學⽣生、⼯工作伙伴或者 授課⽼老師,我們很⾼高頻率地使⽤用這些字眼,但可能很少真正辨明這 幾個詞的意思。混⽤用的結果將導致沒有效率的溝通,對教學研究⼯工 作都甚為不利,我試著把這幾個詞做⼀一個⽐比較清楚的解釋與說明, 撰寫本⽂文供⼤大家參考與探討。 • 「歧視」不是⼀一種情緒性的眼光,也不是⼀一種單純的好惡表達 很多

    ⼈人都望⽂文⽣生義,以為「歧視」是⼀一種情緒性的眼光。例如很多⼈人⼤大 概會以為「你/妳歧視我!」意思⼤大約等於「你/妳討厭我!」、 「你/妳看不起我!」。其實不然,「歧視」的意義在此需要獲得 辨明。「歧視」所指涉的應該是:在⼤大家條件都相同的情形之下, ⽽而基於你/妳的某種特定⾝身分,給予消極不利的對待。但問題是, 這種擁有「某特定⾝身分」的⼈人,從⼩小到⼤大的⽣生命經驗可能早已遭遇 ⼀一連串的消極不利、機會喪失、利益排擠,甚⾄至積極惡害,他將如 何可能達到所謂與「⼤大家的條件相同」?這是差異政治所必須理解 到的問題,也是平等權積極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正當性基 礎。歧視的英⽂文叫做 discrimination,原意應該是「區辨」,並含 有「去蕪存菁」的挑選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