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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21 國發會第二發online-總體政策 會場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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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0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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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21 國發會第二發online-總體政策 會場簡報

【國發會online第二發】示範區深度溝通會

各場次影音資料、逐字稿彙整:http://hackfoldr.org/fep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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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06, 2014

Transcript

  1.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總 體 政

    策 篇 7 / 21 (一) 6:30 PM 【國發會 Online 第二發】
  2. 7/21起,連續四場深入溝通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總 體

    政 策 篇 7 / 21 (一) 6:30 PM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國 際 健 康 篇 7 / 24 (四) 6:30 PM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農 業 加 值 篇 7 / 31 (四) 6:30 PM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教 育 創 新 篇 8 / 4 (一) 6: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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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問 彙整 我們好合,不 如在一起吧! 線上 現場 0 30 60 90

    @Hackpad @YOUR SPACE 開場 3 mins 第一發後續報告 7 mins 深入溝通問答 80+ mins 推舉主要提問人
  6.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指經行政院依 本條例核定之經濟示範區域。 二、示範事業:指第一類及第二類示 範事業。 三、區內一般事業:指與第一類示範 事業相關之周邊、支援性事業。 四、區內事業:指於示範區內營運之 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於區內

    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 事業。 五、申設機關:指依本條例提出申請 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 六、國際醫療機構:指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許可於示範區內設置專 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 明定本條例之用詞: 一、為明確自由經濟示範區係指依本條 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核定之實體區 域,爰訂定第一款。 二、示範事業定義,包括第一類及第二 類示範事業。第一類示範事業係指經 許可於實體示範區從事產業活動之事 業。另考量示範區重點在自由化,而 不在「實體區」,爰推動方式應配合 事業特性,故針對具輸出利基、可協 助國內業者朝國際化發展且具時效性 之服務業,明定為第二類示範事業, 可於區內外營運,爰訂定第二款。 三、第三款明定示範區內得進駐之事 業,除示範事業外,包括與其相關之 周邊支援性事業,稱區內一般事業, 俾利產業發展。 四、第四款明定示範區內適用本條例之 相關事業範圍。 五、第五款明定申請設置示範區機關之 定義。 六、第六款明定國際醫療機構定義。
  7. 第三十三條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 設或委託第一類示範事業於示範 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 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交付 國內、外客戶完成銷售者,其所 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年 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 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 額百分之十者,其超過部分不予

    免徵。 大 陸 地 區 營 利 事 業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前二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 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 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 參照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三十五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 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原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四條之ㄧ及 廢止前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 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 法第三條規定,爰於第一項明 定免徵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規定。 二. 開放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委託第 一類示範事業從事加值服務, 亦得免徵營所稅。增加國內廠 商攬貨誘因,促進區域經貿合 作,爰訂定第二項。 三. 第三項明定有關第一項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與要 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主管 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8.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國 際 健

    康 篇 7 / 24 (四) 6:30 PM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農 業 加 值 篇 7 / 31 (四) 6:30 PM 示 範 區 深 度 溝 通 教 育 創 新 篇 8 / 4 (一) 6:3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