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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3自由經濟示範區整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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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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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6.03自由經濟示範區整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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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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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自由經濟示範區 區域經濟整合已成趨勢  臺灣加入 WTO 後,WTO 的多邊談判卻因故停滯,而我們自己邁 向自由化的腳步也慢了 

    區域經濟整合成為新趨勢, 三小龍和緬甸、寮國等已是 RCEP 成 員,越南、馬來西亞更加入了 TPP 臺灣在哪?
  2. 6 自由經濟示範區 跟韓國比較 6 韓國 比較項目 臺灣 10 FTA簽署數目 7

    48個:美國、歐盟、智 利、東協、歐洲自由貿 易聯盟等 FTA涵蓋地區 8個:中國大陸、 紐西蘭、新加坡、 巴拿馬等 36.1 每100美元貿易中可 享的FTA優惠金額 9.65 RCEP、中日韓FTA、 中韓FTA等 進行中的FTA 無  我們面臨的,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我們已經落 後其他國家很遠」的問題 註:尚未列入2014年3~4月韓國與加拿大、澳洲簽署之FTA
  3. 8 自由經濟示範區 示範區規劃歷程  100年9月「黃金十年」願景中將研議自由經濟 示範區列為重要政策  101年2月指定經建會接手規劃  102年

    4 月 核定示範區規劃方案  102年 8 月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啟動  102年12月修正示範區規劃方案,進一步擴大 示範區的自由開放程度,並通過示範區特別條 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4. 示範區的理念 (1/2)  對外資及陸資 擴大開放  人員、貨品、 資金移動的自 由化 自由化

    國際化 前瞻性  法規及行政 措施與國際 接軌  選擇具發展潛力, 並能產生多元效益 的創新活動作為推 動重點 政府試行創新治 理模式,企業試 行創新營運模式
  5. 分兩階段推動以掌握時效 第一階段 102年8月已啟動 • 六海一空自貿港區及 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為 起點, • 增修訂行政法規為主 輔以百餘項行政措施

    第二階段 特別條例通過後啟動 • 主管機關規劃或由地 方政府申設 • 民間亦可與政府合作 申設 • 擴大自由化範圍
  6. 示範區雙軌機制 15 桃園航空 自由貿易港 區 屏東農業 生技園區 臺北港 自由貿易 港區

    臺中港 自由貿 易港區 基隆港 自由貿 易港區 安平港 自由貿 易港區 高雄港 自由貿 易港區 蘇澳港 自由貿 易港區 實體 園區 指定 試點 以六海一空自貿港區及農業園 區為主,透過前店後廠連接區 外廠商,擴大效益 性質上不適合放入園區就原 地鬆綁業務,並分級管理 (如:服務業)
  7. 示範區要做什麼 (1/3) 關務創新  簡化委外加工審查程序  使用電子帳冊取代實地查核  提供夜間簽審服務 改變法令制度

    促進產業發展 貨品流通  允許管制性物品進入示範區  貨物儲存、簡易加工免稅 人才流動  放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限制,並便利進出 自由化 例如:
  8. 示範區要做什麼 (2/3) 國際化 法令接軌國際 產業走向全球 市場開放  開放律師、會計師、建築 師組織型態及投資限制 (WTO+)

    吸引投資(國家安全無虞)  外人投資以報備為原則,並 放寬需審核之門檻  陸資製造業比照外資、陸資 服務業參照WTO,且均需 輔以審查機制 例如:
  9. 還有…因應國際租稅競爭 是要創造新商機而非減稅 外國及大陸港澳貨主,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 或簡易加工,外銷 100%,內銷 10% 免徵公司所 得稅(農產品不適用) 貨 物

    外(陸)籍專業人士免申報最低稅負制之海外來 源所得;且前 3 年薪資以半數課稅 人 才 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入示範區實質投資免所得稅 ,但仍需繳最低稅負 資 金 (有落日期限,既有園區:3年、新設園區:5年)
  10. 21 自由經濟示範區 21 外籍專業人士 境外 境內 屬「在臺灣無戶籍」、「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 與「經濟及生活重心與臺灣關聯度較低」者 示範事業 1.前3年薪資或執行職務所

    得,以半數課稅 2.免申報海外來源所得 吸引優秀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32) 首 次 來 臺 工 作 現階段欠缺且亟需
  11. 智慧物流 (1/4) 創新關務機制 管制貨品流向 示範區(前店) 物流 配銷 製造 加工 外國廠商

    或貨主 區外(後廠) 工業區 科學 園區 其他 園區 農業 園區 加工出 口區 製造業  推動雲平臺等資訊服務,提供創新服務能量  「前店後廠」擴大加工範圍與層次,促成區域連結  發展新營運模式,擴大企業利基
  12. 智慧物流 (2/4) 25 委託區外加工組裝汽車出口 成效: 100年出口汽車約5萬2千輛,至102年已成 長至8萬3千輛,103年預計可達10~12萬輛。 海 外 自由貿易港區

    區外 進儲關鍵零件 協力廠商 委託加工 受託廠商 成車出口 成車組裝 70% 零組件國 內產製 物流廠商 30%
  13. 26 自由經濟示範區 智慧物流(3/4)-雲平臺 承攬/報關業 倉儲業者 運輸業者 海關/簽審機關 示範區廠商 供應鏈 線上金流

    運籌與 物流平台 海運快遞 關港貿 單一窗口 主管機關 營運平台 多國拆併櫃 示範區 帳務平台 招商與諮詢 平台 G2G 單一服務 窗口 B2G 關務平台 B2B 產業供應鏈 自由經濟示範區雲平台 交通部 (港務公司) (航港局) 資料來源:交通部
  14. 國際健康 (2/4) 醫療 生技 醫材 製藥 資訊 醫美 健檢 養生

    復健 訓練 會議  第二階段推動國際健康產業園 區,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 限於示範區內開放  法人得為國際醫療機構社員  外籍人士擔任董事  外籍醫事人員於專區內執業
  15. 36 自由經濟示範區 36/26 對外國人 提供外幣商品 銀行 DBU OBU 證券公司 OSU

    DSU 一個場所、兩塊招牌 一組人馬、兩套帳冊 對本國人及外國人 提供新臺幣及外幣商品 虛擬概念 由實體DBU代辦OBU業務 但帳務處理在我國境內 資料來源:金管會 金融服務 (2/3)
  16. 教育創新 (2/3) 1. 強調國際 合作 2. 試點實驗 性質 3. 績優學校

    優先 4. 鼓勵招境 外生 5. 須經申請 許可 6. 專法賦予 彈性  引進外國優質資源  推動學校共管機制  提供辦學彈性  示範評估推廣  總量內可招收國內生  學雜費參考國外標準  第二類示範事業  不另投入經費 適當認定基準  考量學門領域聲望 示範區特別條例 另定授權子法 推動策略
  17. 教育創新 (3/3) 第一階段(103年4月起)  專業學(課)程  學位專班 第二階段(特別條例通過後)  獨立學院

     分校(分部) 推動期程 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  1年內至少有5個、3年內至 少有10個合作設立的學位 專班及專業學(課)程 獨立學院  3年內至少有5個合作設立 的獨立學院 分校(分部)  3年內至少有1所合作設立 的分校(分部) 目標
  18. 42 自由經濟示範區 特別條例法案架構(1/2) 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及國家競爭力,透過法規鬆綁做為示範區先行模 式,以便捷人員、貨物及技術之流通,以為我國產業注入活水、發揮 產業優勢,提供全球加值服務,達到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之目的 章節 章名 條號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至第12條 第二章 示範區之申設與管理 第13條至第28條 第三章 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待遇 第29條至30條 第四章 租稅措施 第31條至34條 第五章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第35條至46條 第六章 產業活動 第47條至第53條 第七章 教育與專業服務業 第54條至第61條 第八章 罰則 第62條至第72條 第九章 附則 第73條
  19. 43 自由經濟示範區 43 條例主管機關(§4) 經濟部 管理機關(§6) 由申設機關選定適當機關擔任 既有園區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 第一類示範事業(§9) 第二類示範事業(§10) 區內一般事業(§11) 實體園區 無法於實體園區試行者, 可透過指定試點方式示 範,不限地區 提供單一 窗口服務 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選定服務業 示範活動 會 同 輔助性與專業服務事業 (§12) 特別條例法案架構(2/2)
  20. 44 自由經濟示範區 土地及環評議題修正建議 新設 示範 區 1. 刪除徵收與區段徵收規定 2. 刪除環評審查「平行」與

    「聯席審查」之規定 → 依現行規定辦理 既有 園區 申設 簡化環評之前提: 不提高原污染總量 + 新引進之示範事業為服務業
  21. 45 自由經濟示範區 動物保育及農業加值修正建議 保育類野生動物活 體輸出入 僅限「觀賞水族動物」 的資格及運用 外貨貨主 內銷10%免稅 排除農產品適用

    國外農產原料 檢驗檢疫 明列防疫、檢驗等需 依現行規定辦理 管制性大陸農產品 示範區加工 訂定審查原則,防範 影響國內農業
  22. 49 自由經濟示範區  防止土地炒作措施  既有園區成為示範區,區內土地仍依原土地租售規定辦 理,如自由港區、科學園區之土地只租不售  新設示範區,特別條例有下列規定遏止土地炒作: 

    示範區核定後、開發前,由地方政府公告 2 年內禁止 區內土地、建物所有權之移轉  示範區內土地、建物之轉售、轉租等,應經管理機關 核准:如未依規定使用,管理機關得照價收買,或依 原價購回 防止示範區土地炒作
  23. 溝通說明及效益評估(1/2) 本會說明 各部會 說明 示範區 說明會 • 向地方政府、產 業界及外國商會 等說明,迄今已

    超過120餘場 • 特別條例期間, 亦辦理8場座談 會 • 相關部會已辦理 或參與逾280場 溝通說明活動, 直接接觸逾 10,000人 • 為進一步與產業 界、地方及相關 團體溝通,本會 舉行6場分區說 明會,並另辦理 各縣市議題座談 會
  24. 溝通說明及效益評估(2/2) 量化 效益 103年民間 投資增加 210億 103年國內 生產總額增 加300億 103年就業

    增加1萬人 104年自貿 港區貿易值 倍增至1兆 106年屏東 農業生技園 區產值增至 180億 金融機構營 收增加 280~420 億  創新經營模式,例 如:委外加工、海 運快遞專區、農業 MIT品牌  創造融入區域經 濟整合條件:有助 未來加入 TPP、 RCEP 質化效益
  25. 59 自由經濟示範區 結語 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政府推動自由化以及市場開放 的重要政策,也藉此宣示我們接軌國際的決心; 可以視為我國為了加入 TPP 與 RCEP

    的基礎準備 工作  自由經濟示範區長遠的目的是希望由點而面,逐 步推動臺灣邁向自由經濟島,為了臺灣長遠發 展,敬請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