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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社群經營的法律議題-ant

2014-04-24 社群經營的法律議題-ant

社群經營的界限與法律責任 / 講師 Ant@BELP
* 社群經營的風險概觀
* 社群經營法律風險評估表
* 社群經營的相關法律

Yi-Feng Tzeng

April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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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1. BELP x CHROOT 2/66 關於我 BELP (http://belp.us) 共同創辦人。 CHROOT (http://www.chroot.org)

    成員。 專長於『合法的安全程式設計』。 略懂『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及『軟體程式設計』。 擁有數場公開及非公開的教育訓練課程和演講經驗。 撰寫過數篇發明專利。 時常穿梭於『人性』、『法律』與『科技』的三角關係中。
  2. BELP x CHROOT 7/66 社群經營平台的法律議題 醫療法 / 藥事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

    健康食品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 旅行業管理規則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
  3. BELP x CHROOT 9/66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5 條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 一 、電腦程式著作。
  4. BELP x CHROOT 11/66 著作權法 抄襲? 比例? 程式抄襲 10 行內?

    Oracle vs Google 引用? 全文引用? PTT 或 Forum 的回文機制? 連結? 僅提供來源的連結?
  5. BELP x CHROOT 12/66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

    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 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6. BELP x CHROOT 13/66 著作權法 PTT 及 Forum 的回文 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 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 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 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前提是要註明出處。 若出處不明?
  7. BELP x CHROOT 14/66 著作權法 引用之著作作者不明無法註明出處者,得標示作者不明並註明 相關來源等資訊。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2112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為報導、評論等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註明所引用著作之出處;若引用之 著作作者不明時,得標示作者不明並註明相關來源等資訊。
  8. BELP x CHROOT 15/66 著作權法 欲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者,須有自己之創作為前 提。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30311d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 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 供自己的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 自己的創作,並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截 取他人文章而張貼於其網頁,不屬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 使用之情形,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 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9. BELP x CHROOT 16/66 著作權法 將影音網站電影連結網址分享 智財法院:無法知悉影片未經授 權判決無罪 – 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書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 年刑智上易字第 86 號 案由摘要: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判決摘要:因信賴網站影片合法而分享,無「明知」影片未 經授權,還故意分享的犯罪動機,改判無罪定讞。
  10. BELP x CHROOT 18/66 商標權法 商標權法第 18 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 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

    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 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11. BELP x CHROOT 19/66 商標權法 商標權法有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 之者,亦同。
  12. BELP x CHROOT 21/66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第 2 條第一項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 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 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13. BELP x CHROOT 22/66 個人資料保護法 Facebook ID ? Facebook 照片?

    社團 / 粉絲團問卷調查所收集之資料?
  14. BELP x CHROOT 23/66 個人資料保護法 重點 告知並同意 ( 書面或契約要件 )

    。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 非公務機關要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 經理人的連帶責任。
  15. BELP x CHROOT 24/66 個人資料保護法 實施 需有「特定目的代號」 ◦ 二四 民意調查

    ◦ ◦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需有「個人資料識別代號」 ◦◦ C 一 辨識個人者。 ( … 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 ) ◦◦ C 二 辨識財務者。 ( … 金融卡、信用卡 ) ◦ C 一一 個人描述。 ( 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 … 地、國籍 ) ◦ C 一二 身體描述。 ( 身高、體重、血型 )
  16. BELP x CHROOT 25/66 個人資料保護法 國際傳輸 個資法第 2 條第一項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

    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及第 24 條所定「國際傳 遞」是否包含傳遞大陸地區 ?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 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17. BELP x CHROOT 27/66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 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 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 棄。
  18. BELP x CHROOT 29/66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四項後段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 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

    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 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 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19. BELP x CHROOT 34/66 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 條第一項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 該功效之食品。
  20. BELP x CHROOT 35/66 衛生行政廣告法 藥事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21. BELP x CHROOT 39/66 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 基準 三、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 (

    一 )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 : 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 : 解肝毒。降肝脂。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 : 消滯。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 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22. BELP x CHROOT 40/66 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 基準 三、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 (

    二 )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 誇張或易生誤解: 涉及生理功能者 :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 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 引用本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 ◎◎ ◎◎ 例句:部授食字第 號。衛署食字第 號。
  23. BELP x CHROOT 41/66 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 基準 四、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 療效能: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 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 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 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美麗。產前產後或病後 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 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 潤喉。 「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
  24. BELP x CHROOT 43/66 贈品與福袋 贈品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 二、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 下: (

    一 )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 一。 ( 二 )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25. BELP x CHROOT 44/66 贈品與福袋 贈品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 三、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 一

    )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四億 元。 ( 二 )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 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 三 )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元。 四、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一百二十倍。 (2014/7/1, 19,273 * 120 = 2,312,760)
  26. BELP x CHROOT 45/66 贈品與福袋 贈品 賄選犯行例舉 法務部 98 年

    9 月 1 日 法檢字第 0980035753 號函核備。 貳、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 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 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 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 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 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 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最高 法院檢察署 90 年 9 月 24 日召開之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結 論)
  27. BELP x CHROOT 46/66 贈品與福袋 福袋 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義:本事項所稱「福袋」,指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 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而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 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者。

    壹、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三、全部福袋內容資訊 機率商品,須經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見證人見證,並應公告該第三方見證 人之資訊。 貳、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二、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 三、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下略 )
  28. BELP x CHROOT 49/66 批判式社群 公然侮辱罪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

    ◦ 參照院字第二 三三號解 釋 ) ,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刑法第 309 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第一項前段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29. BELP x CHROOT 52/66 批判式社群 『 X 你娘,你這胖子』 公然侮辱罪? 『

    X 你娘』? 誹謗罪? 『你這胖子』? 『你這死胖子』?
  30. BELP x CHROOT 53/66 批判式社群 公然侮辱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2, 上易 ,544

    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 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 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呈現浮動之相對性,應綜 合全盤情狀為審查。換言之,欲判斷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 構成侮辱,是否有藉詞 、藉機行侮辱他人之實,及其內心 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故意等節,顯應就該爭議言詞內容 比對前後語意、當時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 果等一切情事參互以觀,而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後認 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 罪。另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保障個人之名譽不 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指述者主觀之 情感決之,應依社會多數人之通念為客觀評價。
  31. BELP x CHROOT 54/66 批判式社群 公然侮辱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2, 上易 ,544

    刑法第 309 條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 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 人格之言語加以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言語有所不 當,但主觀上並非有意侮辱他人;或雖言詞偏激、戲謔, 而使被指述者不悅,但以社會客觀通念,難認已達貶損他 人人格之程度,仍無從以該罪相繩。
  32. BELP x CHROOT 56/66 批判式社群 誹謗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1, 上易 ,2469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 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 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 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 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 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 釋參照)。準此,行 為人須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以供查證,且該等證據資料足以 證明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誹謗內容為真實,始能享有免 責不罰之結果。
  33. BELP x CHROOT 57/66 批判式社群 誹謗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1, 上易 ,2469

    再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不罰」,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固然定有明定。惟所 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與大 多數人利害攸關,應受公眾之評論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 否屬可受公評之事,亦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 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 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註解:需有證據證明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以善意發表言論。
  34. BELP x CHROOT 59/66 批判式社群 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都涉及文字或圖畫。
  35. BELP x CHROOT 60/66 批判式社群 批判式社群需訴諸證據。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 為適當之載述者。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 譽之不實情事。
  36. BELP x CHROOT 65/66 總結 法律只保護對自身權利保持警惕的人。 Vigilantibus Non Dormientibus Jura

    Subveniunt. Law will help only those who are vigilant. Law will not assist those who are careless of his/her right. → → → → → 近法 習法 知法 練法 用法 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