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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權利】從兒童權利公約的眼光看學生權利&參與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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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u.CRC
April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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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權利】從兒童權利公約的眼光看學生權利&參與校務
https://beta.hackfoldr.org/HRinHS/
從「學生權利」到「兒少在中學校園的人權議題」
Awu.CRC
April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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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兒童權利公約》視角 看學生權利&參與校務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少年議題研究中o 吳政哲 資深研究員
學生、〉少年、我的同學好像不關o公共事務 ➡好像都不關o公共事務,不關o學校事務,只關o跟自m有關 的事情 ➡這是最h的隱憂 ➡我們來想一想####這些不關o是來自於? ✓ 沒有時間? ✓ 沒有管道? ✓
不是我在意的? ✓ 沒有想過? ✓ 剛好喜歡的和決定者一樣 ✓ 關o也沒有用,反正也只會被當作幹話
請對自m更有信o一點#### ➡學生參與從h學向下延伸至高中? ➡從高中到h學參與的越來越少####
h學和高中最h的不一樣 念書是學生的義務/本份事 ➡不然為什麼有九年義務教育?ea年國教? ➡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 ✓ 強制:義務教育指政府有義務運用公共資源保障所有 適齡兒童接受的教育。 ✓ 普遍: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 ✓
免費: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
為什麼會有這一場活動? ➡隨著民主社會開放進步,學生也想參與公共事務,讓自m想法有機 會落實在政府政策上。教育部國教署於106學年規畫辦理高中職學生 代表分區座談暨署長有約計畫,盼”促進學生參與校務與及學生自治 意識,建立高中職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代表的交流與聯繫平台。 ➡為培養〉年參與公共事務,打造具備公民素養的〉年實d,.u.t 至.u10t在復興〉年活動中o舉辦「第三屆桃園市高中職校學生自 治組織研習營」,藉由2天1夜的培d課程及討論交流,拉近〉年朋 友彼此間的距離,共同成為推動學生自治的種子。
關鍵字: 想參與公共事務、 公民素養、 自治、 具備”d
教育部各級學校友善校園b權 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 各級學校檢核「主管之校內 規章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 會r化權利國際公約》」檢 視表件 教育部b權及公民教育中程 計畫(106‑110年度)
41.6% 27% 20.7% 7.6% 3.1% 台少盟運用聯合國b權高專辦公室出版的《b權教育c門:中k學校的實踐活動》 (456 ‑ BGCcJKOI 8uNCO
RKIJTS/ ?RCcTKcCl 4cTKvKTKGS HPR ?RKNCRy COd SGcPOdCRy AcJPPlS )附上的指標問卷,讓國高中職的學生做調查,了解他們的實際 校園生活經驗與感受。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 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 效果及自治”d。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 那####什麼是學生自治?依教育部國教署委託台 北律師公會進行的「學生事務之法律專業服務 案」報告中指出,學生自治之內涵,自主管理、
發聲、或參與來維護自身之權利為最高宗旨: ➡#三種功” ✓作為學生受憲法學術自由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維護學生權益 ✓多元而重要的教育功” ➡#爭取三種權利 ➡1# 爭取對學生自身事務擁有更多管轄權 ➡>>排除國家或學校的不當n涉 ➡2# 向校s表達學生意見之管道 ➡(# 實際參與校務運作 ➡>>積極參與學校自治權d之分配
實際狀況是#### ➡該注意事項應正視學生才是受政策影響的主要利害關係b,且 針對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有較明確的定義。 ➡在台少盟許多的政策審議討論、調查及教育部委託的研究報告, 都顯示學生並未被視為學校組成的成員之一,無法透過學生自 治組織和學生代表,代表學生利益參與學校事務之決定、分享 決定學生事務之權d,h部份僅淪為分擔校務(承辦活動)或 停留在體驗民主制度的公民教育。
參與會議想一想3 ➡「把b找來(或找個b),把b放在會議桌旁,只做這樣根本不叫做參與」? ➡在台灣,應該許多成b的場合,也都是這個樣子,我甚至懷疑,會議中到底有 多少b被教授過以下這些事: 1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會議,這裡有誰,為什麼有他們? 2會議要達到什麼目的,如何達到這個目的? 3現場的每個b可以(應該)在會前/這個場域 / 會後做什麼事情? 4以及h家是不是都在上述有同樣的認知基礎上進行會議。
屏東縣立h同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教育部國教署 ◦◦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範例) ➡本校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l 含校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 教師、 代理教師、專任教練、教官、職員、護理師、技l、l友)0家長會代表一b, 由家長會長擔任,無法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學生代表ab,由班聯會推派會 長、副會長擔任,無法出席時,得由班聯會指派幹部代表出席。 ➡本校本會議之召開s式,分為下列a類/
一、 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a次0召開t期列c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t 前公告0召開t期變更時,應於開會e五t前公告。 ➡a、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議開會及議決s式如下/ 一、 應有全體成員a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0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a、 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0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b代 為出席,並有發言及 表決權。 三、
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於會議前至b事單位辦理請假p續。 ➡第七條 本會議之提案s式如下/ ➡ 一、校長交議。 ➡a、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e五b以上連署提案。 ➡五、第四條第a款第一目或第a目之連署b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t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四條第a款第三目臨時會議之 提案,不在此限。 122公平與比例原則
參與會議想一想3 ➡學生可以主張各種不同會議的學生代表都是經選舉產生不同b的0或者授權學生會組 織團隊,但越間接, 越需要被監督。我想適合校務會議、獎懲會議很明顯是不同類b ➡ 不是選出來就可以放進會議了,那不叫做參與,需要提供相關的知”培d,及過程中 陪伴相關資源協助 共同闖關。當然學校師長也需要知”培d### ➡不管”夠進c會議有多少b,但那不是只有他們的事,外面需有團隊。 ➡提案權利比表決權更重要。學生要”決定,我們想要什麼議題被怎麼樣討論是關鍵。
➡最重要的可”不是可以馬上在裡面改變什麼,而是如何破解校務會議,討論過程如何公開, ➡會議紀錄:公開討論過程及表態,不”只有結論。 ➡記錄討論過程,可以將參與者分群,積極參與/其他,立場接近/有可”鬆動/不可攻破,有利於後續的理 解與對話
現在是最好的契機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草案)」 ➡學生代表、全校學生(+部分多元的師長代表)共同審議討論,你理 想中的學生會: ✓ 一定要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做起來會更有d量 ✓ 有做很好,沒有做還沒關係 ✓
一定不”做的
國教署可”可以給h家的支持### ➡從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的教育現場,不難看出學校習慣將家長視為是孩子的代 理b,代表兒少參與各式校務運作。教育部國教署透過各種行政措施強化家 長參與的權利,例如,設置彙管全國家長會業務的學生家長會業務網站,並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s案作業要 點。 ➡即使《高級中等教育法》已明定,校務會議及各式影響學生生活輔導獎懲等 機制應有學生代表參與。在實務上,校園內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參與機制依舊 模糊,甚至只是花瓶的角色;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也未積極將學生視為兒童b 權的主體,協助學校主管、教師與行政b員瞭解學生代表的角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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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狀況是###兒少在中學校園內的b權議題 ➡b權教育應當提供關於b權條約內容的信息。但兒童也應該通 過目睹b權標準在實踐中的執行而瞭解b權,無論是在家,在 校或在社區內。b權教育應當是一種全面、終生的過程,起點 就是在兒童的t常生活和經歷中反映出b權價值觀。(6R6/ 76/2001/1,15#)
《兒童權利公約》怎麼看?
什麼是國際b權公約? ➡「b權」是所有b與生俱來的權利,不管是什麼國籍或各種身份地位,我們都應該 平等且不受歧視的享受我們的b權。 ➡「b權公約」就是把這些b權的重要原則,透過法律明r規定,而且具有約束d。 ➡教育部:依傳統特別權d關係之理論,校規是屬於行政法理論上「行政規則」的一 種,法律性質上為一絕對權威且不受任何監督的強行規範。 ➡隨著特別權d關係理論之修正,校規不再是任由學校y面主觀的制定,也不再享有 「治外法權」,校規的制定不得違“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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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612:表意及參與的權利 ➡條r內容: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m意見之”d的兒童有權 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 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 ✓ 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條rh多是對兒童b權做原則性的敘述,而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每幾年會針對不同的兒童b權議題開會,在會議中對和該議題 相關的兒童權利公約條r,進行較細緻的解釋,這些對條r內容做出說明的r件稱之 為一般性意見書 7GOGRCl
6PNNGOTS),也是聯合國的正式r件。 ✓ 通常是委員們進行國家報告審查時發現,各國容易忽略或錯誤理解的部分,你也可以 把它看作為公約的解釋r,其效d等同於公約,我國施行法也有相同的規定。
條r的法律分析 ➡“應確保”是一個具有特殊效d的法律術語,沒有給締約國留 下任何自行酌辦的餘地。 ➡“”夠形成自m的意見”不應被視為限定性條件,而是有義務 盡一切可”評估兒童形成自主意見的”d,不”從一開始就推 定兒童沒有”d,兒童也不用證明其”d。
➡ 承認並且尊重非語言形式的交流,包括遊戲、身體語言、面部表 情和繪畫,幼兒正是通過這些s式表達他們的認知、選擇和喜好。 ➡不需要對影響到其本b的一切事項的所有s面有全面的認識,而 是需要她或他有足夠的瞭解,”夠恰當地就此事項形成自m的意見 ➡必須認識到忽略這項權利可”造成的消極影響,必須採取一切措 施,確保行使發表意見權,從而為兒童提供全面保護。
「自由」 ➡兒童可以在沒有壓d的情況下表達她或他的意見,以及選擇是 否想要行使其發表意見權。 ➡有權表達她或他自m的意見,而不是別b的意見。 ➡需要讓兒童瞭解各種事實、備選辦法以及負責聽取兒童意見的 b及兒童的家長或監護b可”作出的決定及其後果。兒童還必 須知道將在怎樣的情況下要求她或他表達其意見。這一知情權 是不可或缺的,因為這是兒童作出明確決定的前提。
「對影響到其本b的一切事項」 ➡如果討論中的事項影響到了兒童,則必須聽取其意見。 ➡這一基本條件應當得到尊重和廣泛理解。
「 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 ➡只簡單聽取兒童意見是不夠的, 必須認真考慮他們的意見。 ➡告訴兒童他們的觀點如何影響進程的結果。 ➡明確表示不”僅以年齡決定兒童意見的重要性。 ➡成熟程度是指理解和評估特定事項的影響的”d,還必須考慮 到事件對兒童的影響。結果對兒童生活的影響越h,對兒童成 熟程度進行適當評估的意義就越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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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6國際審查委員要求台灣限期改善 ➡兒少表意權 ➡(1#委員會樂見學校及地s兒權會納c兒少代表,尤其是課綱 審議會納c兒少參與,然而,委員會關注社會r化態度會持續 限制兒少在學校及社區自由、安全的發聲。
如何讓表意權利開始有可”落實 ➡(2#委員會引導政府關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 見有關兒童意見應被聽到的權利,並建議政府依據公約第12條 採取措施強化此種權利的落實,委員會建議政府: ➡(1)進行研究以指出對兒童而言最為重要之議題,及兒童對這 些議題的意見如何被聽到。 ➡(2)針對父母、教師、社l、法官及其他與兒童l作者辦理教 育訓練及意識提升活動,以促進兒少在家庭、學校及社區的參與。
➡(()建立國家層級的兒少參與機制,以讓兒少得於政策及法 令制定過程發聲。 ➡())採取有效的立法及行政措施,確保兒少於相關行政及法 律程序中的表意權”被落實,包括確保兒少知道自m發聲的權 利,並得到支持以有效發聲。
學生代表與學校事務 ➡76#委員會肯定《高級中等教育法》規範學生自治組織的成立, 但委員會關注該法並沒有被有效落實。委員會建議教育部監督 所有學校(包括私立學校)成立的學生自治組織,確保沒有學 校b員介c該組織的選舉或功”行使。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學 生自治組織應有效參與所有處理校務以及與學生教育利害相關 事宜的校務委員會。
課程綱要的改革 ➡77#委員會關注到學生進修高學識(學d)的學習壓d,以考 試評核為重點,且課程缺乏〈活性,學生難以追求個b的學習 興趣。委員會樂見教育部正在進行課綱審查,使課綱更具彈 性,引發學生興趣,並緩解學生的壓d。委員會鼓勵教育部在 學生的有效參與下繼續課綱審查過程。
「傾聽」就夠了嗎? ➡政府決策進程向兒童及少年開放,是一種積極的挑戰。鑒於將投票年齡降低 到1- 歲以下的國家至今仍寥寥無幾,政府和議會就更有理由確保尊重無公民 權的兒童的意見。 ➡要使磋商富有意義,就必須為兒童提供r件及程序。 ➡就作出「傾聽」兒童呼聲的舉動而言,這不成問題;而對他們的意見給以適 當的重視,則需要有切實的改變。 ➡傾聽兒童的呼聲,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國家與兒童交互作用以及使國家為 兒童採取的行動更加注重實現兒童權利的一種p段而已。
)#教育和學校 ➡105#在教學中尊重兒童發表意見的權利是實現教育權的基礎。 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現實中,許多學校和課堂長期存在專制、 歧視、輕視和暴d。這種環境不利於兒童表達意見以及對兒童 的意見給予適當看待。 ➡106#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行動,在以下問題上為兒童提供機 會表達其意見並對其意見給予應有的重視
➡107#應當在包括早期教育s案在內的所有教育環境中促進兒童 在參與性學習環境中的積極作用。教學必須考慮到兒童的生活環 境和視角。為此,教育當局應在課程和學校s案的規劃設計中納 c兒童及其父母的意見。 ➡10-#只有在兒童與其他兒童和成b共同學習、遊戲和生活的機 構中實踐b權 , b權教育才”夠發揮影響兒童動機和行為的作用 。 在這些機構中,兒童的發表意見權受到兒童們的嚴格監督,他們
可以觀察其意見在實際中是否如《公約》所述得到了應有的重視。
➡10.#兒童的參與對在課堂中營造社會氛圍是必不可少的,即鼓勵合 作與相互支持,這是以兒童為中o的互動式學習所必需的。重視兒童 的意見對消除歧視、防v欺辱恐嚇和懲戒性措施而言極其重要。委員 會歡迎擴h互幫互學。 ➡110#應特別通過班級委員會、學生會以及學校董事會和委員會中的 學生代表來實現兒童對決策進程的扎實參與,在這些組織中兒童可以 對學校政策和行為守則的制定和執行自由發表意見。這些權利應當載 c立法,而不是依靠主管當局、學校和班主任的良好意願來執行。
➡11(#在越級或選擇分班的決定中,必須確保兒童的發表意見權, 因為這些決定對兒童的最h利益影響深遠。此類決定還必須提交 行政或司法審查。此外,在紀律事項中也應充分尊重兒童的發表 意見權。特別是在把兒童從機構或學校中開除的事件中,必須對 這一決定進行司法審查,因為這種做法違反了兒童的教育權。 ➡11)#委員會對許多國家引c有益兒童的學校s案表示歡迎。這 些s案努d提供一種互動、關愛、保護和參與的環境,使兒童和 〉少年”夠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成為社區中負責任的公民。
➡111#在學校以外,締約國應在地s和國家各級就教育政策的各 個s面徵求兒童的意見,特別是關於增強教育系統的愛幼性質、 正式學習機構和給予兒童“第a次機會”的非正式學習機構、 學校課程、教學s法、學校結構、標準、預算和兒童保護制度 ➡112#委員會鼓勵締約國支援獨立學生組織的發展,這些組織” 夠説明學生在教育系統中充分發揮參與作用。
不只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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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各位和我們一起走下去### ➡用充滿6R6魂的彰化高中學生會會長最喜歡的一句話,「 學校好像 是教育l廠或監獄,這很可惜。學生在學 校應該要快樂,要快樂的探索不同興 趣。」和h家共勉 ➡這來自以色列的國際審查委員:udKTJ ;CRp在詢問政府官員有關教育體制 的問題時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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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這裏成為在意這些議題的你的後盾 ➡JTTp///bGTC#JCcLHPldR#PRI/8RKO8A/
臺灣f不是聯合國會員國 , 聯合國公約跟我們有關嗎 ? ➡聯合國1.-.年11u20t通過「兒童權利公約」,1..0年.u2t生效, 為重要兒童b權法典,截至201)年,全世界已有1.)個締約國,為最多 國家加c之國際公約,亦為是國際b權法上保障兒童b權的基本規範。 ➡根據10(年10u1t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k組第2次會議核 定通過的〈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中明確指出,為將兒童權利公 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
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201)年6u)t總統 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民國10()年11u 20t起 施行。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 措施,避免兒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 之實現,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列各項兒少權利(第) 條);各級 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 定,並應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事項(第5 條)。 ➡審查委員建議:應修改《6R6施行法》,於法條中明確敘明當國 內法律與《6R6》相牴觸時,以《6R6》為優先。
如果各級政府機關違反了《兒童 權利公約》的規定,可以怎麼辦? ➡為落實b權政策倡議及推動,並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總統府及 行政院各設有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民間福利機構、 團體代表的跨部會平台或委員會。若有涉及違反公約之行政措施,可 向下述機制或成員提出申訴: ➡1#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k組 ➡2# 總統府b權諮詢委員會
其他你們在意&與你們相關的議題 ➡兒童權利與公民教育 ➡表現自由 ➡集會結社&和平集會自由 ➡隱私權 ➡紀律措施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b道或有辱b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體罰 ➡申訴機制 ➡休息、娛樂
休閒的權利 ➡提升認知與訓練 ➡暴d侵害 ➡健康權 ➡改善就學負擔差距 ➡輟學學生 點 我 回 選 單
兒童權利與公民教育 ➡75#委員會建議將b權(尤其是兒童權利)納c各種教育形式 和層次(包含國民教育)的必要性元素。委員會進一步建議, 應為各種年齡層和身o”d差異的兒童製作適宜的教材,教師 亦必須接受兒童權利的知識和培訓。委員會另建議,教育部應 支持兒童參與公眾事務與公民教育相關的培d活動。
表現自由 ➡()#委員會關注部分=7O報告提及表現自由實際上可”受到限 制,尤其在校園裡,因為成b對此抱持負面態度以及兒少害怕 受到懲罰。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兒少在所有環境下都”享有表 現自由的權利,並促進或支持校報、學生刊物或其他出版品在 校內、外的製造及流通。
集會結社&和平集會自由 ➡(5#委員會關切到未滿20歲的兒童及年輕b無法成立自m的團 體,只”在父母或監護b同意下加c既定團體。這種情況不符 合兒童的結社自由,亦不尊重兒童逐漸發展的”d。 ➡(6#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確保兒童依 據其年齡、成熟度及逐漸發展的”d,”夠不受任何歧視、完 全享有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包括和平抗議的權利。
隱私權 ➡(7#委員會關切到部分=7O報告提及老師基於非法律規範的理 由搜查學生的個b物品,並洩漏學生的秘密資訊。委員會建議 政府採取一切的必要措施,避免學生隱私受到此種非法、恣意 的侵犯。老師必須知道相關的法令規範,並於違反法令時,接 受懲處。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b道或有辱b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委員會亦關切在矯正機構及其他住宿設施中,使用單獨監 禁和身體約束措施。並建議政府確保使用單獨監禁的法令,及 其實施條件符合公約第(7條,及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 則(哈瓦那規則)(第67段),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證遵守 這些規範。此外,委員會建議政府審查使用身體約束措施的相 關法令,以確保符合哈瓦那規則(第6(和6)段)的標準。
紀律措施 ➡7.#委員會擔o,各學校自行制定學生紀律規定,可”使兒童 遭受恣意和非法的紀律措施,例如連坐懲罰。委員會建議政府 向學校提供指引,提列各項符合兒童權利的紀律措施。(或是 訂定全國統一的法律,廣讓學生周知。) ➡-0#委員會關切並建議盡快逐步取消學校聘僱軍訓教官的情況。
體罰與申訴機制 ➡-1#委員會關切的是,禁v體罰在學校沒有得到適當的監督與執 行。委員會建議教育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有效執行禁令, 且使用體罰的老師將受到適當的制裁。 ➡-2#委員會關注現行申訴程序處理學生申訴的成效,並建議政府 成立獨立機制,提供保密及安全的申訴程序,來處理就錯誤行政 決定或各類學校採取措施提出的個別申訴,包括輔育院、矯正學 校及中途學校。學生應有權在此種申訴評議委員會中陳述意見, 並獲得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獨立代表。
兒童休息、娛樂、休閒的權利 ➡-(#委員會深感關切的是,兒少在學校或在校外的教育活動中 花費很長的時間,也注意到政府對國家考試制度進行了改革, 希望這可以減輕兒童在學業s面的壓d。 ➡-)# 委員會建議政府審視並規範上學t,以確保學校提供孩子 充足和固定的休閒時間。此外,建議政府採取措施以教育家長 和老師,缺乏睡眠、休閒及娛樂,將對兒少的學習、發展及身 o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兒童休息、娛樂、休閒的權利 ➡-5# 委員會讚賞政府提供兒少安全的遊樂場所,增加都市兒童的遊樂 場域。政府應確保包括身o障礙兒童在內的所有兒童都”參與遊戲, 兒童應”在自然環境中享有這樣的權利。關於第 17 號一般意見 (201(,兒童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參加r化生 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委員會建議政府(含地s政府)應採取措施 以確保兒少享有適齡的休息與休閒之權利,並且擁有充足且可持續的
遊樂休閒資源及政策。委員會建議政府應建立社區、地s和國家的一 級計劃,設計並監測兒少玩耍和閒暇相關政策和活動的執行情況。
➡-(#委員會深感關切的是,兒少在學校或在校外的教育活動中 花費很長的時間,也注意到政府對國家考試制度進行了改革, 希望這可以減輕兒童在學業s面的壓d。
提升認知與訓練 ➡22#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從事兒童l作的所有專業b員,如教師、 社會l作者、醫療專業b員、機構和寄養照顧l作的專業b員, 以及在兒童特別保護措施領域中的警察、法官和檢察官及其他少 年司法l作b員,皆應接受兒童權利的訓練。在所有訓練中,應 特別注意《6R6》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v歧視原則、兒少最佳 利益原則、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及尊重兒少表意權。所有訓練 都應進行持續監測和評估,父母則應透過學校、地s政府、福利 和保健服務機構以及媒體,接收到有關兒童權利的訊息。
暴d侵害 ➡52#委員會樂見政府為防範對兒童的暴d行為所採取的各種措施, 特別是與體罰和霸凌有關的措施,以及提供給高風險兒少和6歲 以下弱勢兒童之服務s案。 ➡5(#委員會建議政府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其第1(號一般 性意見(2011年)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繼續執行並加強措施 以預防及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d。並為執行以上l作提供必 要的bd和財d資源,這不僅是為了國家,也是為了達到在20(0 年之前結束對兒童一切形式的暴d侵害行為的目標。
健康權 ➡65#委員會指出,自2011年以來,政府通過了一項漸進s案,向 兒童提供性教育和生育保健s面的教育。委員會亦指出,多個 =7O對此一s案的有效性和適切性表示關切;性傳染病的發病 率仍然很高,其中一些疾病的發病率正在增加,並且仍然有相當 比例的少i懷孕。 ➡66#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討現行s案,評估其是否需修訂以改善s 案成效及確保s案適當性。這一項檢討應該諮詢所有包括兒少, 家長團體,衛生專業b員和教育l作者等利害關係b。
➡67#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審查評估目前的性健康和生育保健s案是否: (1)與經濟社會和r化權利委員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號一般性意見,對於有關〉少年性健康和生育保健等意見一致; (2)符合適當年齡和以證據為基礎; (()旨在保護所有兒童的性健康和生育保健權,包括<75B9兒童及身o障礙兒童; ())符合《6R6》第12條規定,於s案設計、實施及評估中納c兒童的意見0 (5)提供兒童有關親密關係應互相尊重的資訊,並培養兒童對於性行為的正確觀 念。 (6)為懷孕的少i提供適當的資訊及支持服務; (7)教導父母瞭解兒童在性健康及生育保健的權利。
改善就學負擔差距 ➡6.#委員會樂見12年義務教育免收學費的政策實施。然而,委 員會也關注到,就讀私立高職或高中學生申請貸款用以支付學 費、其他學習費用及生活費用的需求增加。 ➡70#委員會建議教育部全面檢視私立高中職的學費情況,並且 建立審查機制,以保護經濟弱勢學生免受私立學校過度收費。 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政府推行適當的計劃,以協助在償還債務s 面遇到困難的學生。
輟學學生 ➡7-#委員會擔o對各中輟生/中離生提供的服務並非是一致的。 委員會建議政府整合這些服務,並確保有足夠的資源配置以支 持這些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