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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科大服貿協議座談:黃國昌老師

 臺科大服貿協議座談:黃國昌老師

臺科大服貿協議座談:黃國昌老師 使用簡報

日期:2014/04/23 (星期三)
時間:19:00 - 21:00 (18:20 開放入場)
地點: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綜合研究大樓 RB-105
主辦:臺科大反黑箱服貿陣線、臺科大工業管理系
協辦:臺科大管院、模擬聯合國社、工管系學會、學生會資訊室
http://ntustsunflowers2014.kktix.cc/events/8b04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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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1. 3  2013年6月21日,台灣與中國雙方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 作架構協議』(ECFA) 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ECFA文本中並未承諾簽署服貿協議的具體時程! 經濟合作 投保協議 服務貿易 爭端解決

    貨品貿易 2010年6月29日簽署 ECFA合作架構協議 2012年8月9日簽署 2013年6月21日簽署 時程未定(待兩會 互設辦事處) 洽談中,預計2013年 年底完成談判 ECFA
  2. 5 政府宣稱台灣對中國只開放64大項服務業,但實 際上開放的服務高達上千種行業 商業 通訊 其他 配銷 社會 營造 環境

    運輸 金融 健康 旅遊 文娛 運動 零售 經銷 批發 類型: 涵蓋雜貨店、小吃店、 麵包店、文具行、眼鏡行、 金飾店、服飾店、鞋店、體 育用品店、化妝品店、生活 用品、家電類等店家,以及 便利商店、超級市場、量販 店、專賣店、百貨公司、購 物中心、無實體店面等。
  3. 9 服務貿易協議的爭議  6月21日簽訂「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服貿協議), 引發「是否黑箱作業」、「國會如何審查」的爭議。  黑箱作業:  談判的目標? 

    產業的調查?  由誰進行溝通?  由誰決定「開放/拒絕」「什麼」項目?  自由貿易協定之簽署與審查  事前必須保密,因此不能向國會報告,不能透露內容?  事前必須保密,因此不能讓產業參與?  國會必須包裹審查、包裹表決、不得修改? 台海協議的民主審議缺失 中研院 黃國昌
  4. 13 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 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內容不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無須以法律定之者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 條第2項前段 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

    簽署後30天內,報請行 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 條第2項後段 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 簽署後30天內,報請行 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 備查,必要時以機密方 式處理。 前提問題:立法院在進行何種審議程序?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中研院 黃國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第3項: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間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服貿協議? 2014/1/2 13
  5. 第5條第2項後段之備查?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 定:出席委員 .. .認為應以法律規定 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 會審查。 

    第 61 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 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 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 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 院會業已交付審查了嗎?  根本不適用此種程序? 服貿協議的「備查」?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14 2014/1/2
  6. 15 「因案制宜的喬」vs.「法治國的審議」  《兩岸服貿協議》第24條:「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 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 起生效」。  我國的「相關程序」究所何指?  立法院06/25院會決議:兩岸服貿協議「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

    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  立法院院會決議是否具有法律的實質拘束力?  行政部門不理立法院審議,直接通知中國,協議是否生效?  陸委會表示「尊重國會」,陸委會的「尊重」有何法律實效?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中研院 黃國昌 2014/1/2
  7. 政府長期怠惰卸責:兩岸協議的規範空洞  蕭萬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 1997年行政院函請審議  1999年再次函請審議  無疾而終 

    賴幸媛蔑視國會、國會唾面自乾  2008年國會決議:陸委會應儘速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 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 11月21日陸委會回覆:兩岸條例針對兩岸簽署協議之處理,已 有相關機制。立院參與協商談判,恐逾越憲法權限。現行兩岸 條例已有規定,無再定專法必要。 2014/1/2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8. 17 未完成立法,不應實質審查服務貿易協定  兩岸協議之範圍、締結程序、審議程序及法律效力等事宜, 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及總統、行政院、立法院職權之行使,應 以法律定之。 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所簽訂之協議,性質如何,多有 爭議,惟無論如何「定性」,其締結、審議及生效等事項, 攸關我國未來發展,亦應以法律為明文規範。

     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均「怠惰卸責」,未能完成相關的立法, 導致涉及條約之締結與審議此等重大事項,仍是透過「殘破 」、「空洞」的規範,進行條約及協定之處理。導致不僅是 行政部門頻頻「黑箱作業」、立法部門亦「因事便宜」,存 在太多「晦暗不明」與「上下其手」的操作空間。 先立法、再審議 中研院 黃國昌
  9. Part II:關於出版印刷之開放  討論題綱  三、我國對於印刷業之法令管制基本內容為何?中國對於印刷 業之法令管制基本內容為何?兩者管制之態度與限制是否類似 ?在目前各自之管制現狀下,依服貿協議相互開放印刷業服務 的結果,是否對等公平? 

    四、中國在服貿協議針對「印刷及其輔助服務」中所為「簡化 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之「其 他承諾」,其所指涉之「具體審查程序及標準為何?對於行政 機關審查結果不服,其後續具體的救濟機制為何?此等救濟機 制,是否公平、迅速、透明及具有實效? 2014/1/2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10. 19 台灣:自由開放 中國:封閉管制  憲法:保障出版及言論 自由  出版法:已廢止  印刷:非管制事業

     《出版管理条例》  第2條:「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进口、发行」。  「出版」、「印刷」、「發行」 、「批發」、「零售」環環相扣 ,都必須經過「審核+許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印刷業屬於「特種行業」,必須 經過層層審核許可,取得「印刷 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 证」,方得從事印刷業務。 兩岸法規落差造成的實質不對等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中研院 黃國昌 2014/1/2 19
  11. 筆者的遭受欺騙經驗  2011年接受北京大學「北大法學 評論」之邀稿。  北大承諾,未經作者同意,不得 修正任何文字。  經匿名審查通過後,交由筆者校 對的稿件,沒有問題。

     8月定稿擲出時,再度明確要求 「如有任何文字更動,請告知並 取得本人同意」。  結果,刊出的稿件經擅自更動。 將「台灣」全部改成「我國台灣 地區」。 中國出版社毫無誠信、進行文化統戰 2014/1/2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20
  12. 台灣:行政訴訟之相對獨立 中國:司法是共產黨的附庸  我國行政訴訟自2000 年實施新制後,經過 十數年的發展,裁判 品質及效能已大幅提 昇。  以相對於行政權之獨

    立性而言,我國行政 法院具備法治國家司 法權行使所要求之  中國司法並不獨立,由黨控制、為 黨服務。  在行政案件中,「立案難」、「判 決難」及「執行難」特別嚴重。  來自外部干預嚴重,法院在行政訴 訟中根本稱不上「獨立」,無法對 行政權進行監督制衡。  對於行政審核之駁回許可,根本欠 缺有效之司法救濟。 法律救濟途徑之落差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21 2014/1/2
  13. 22 政府說明之資訊錯亂及粉飾太平  陸委會在12月19日之第十三場公聽會之說明:  協議文本特色:(四)明定許可程序應有客觀、透明的標準;主管 機關應在一定時間內通知申請案審核結果;對於影響服務貿易的 措施,賦予行政救濟的權利,可減少臺商在大陸投資遭遇「潛規 則」的障礙。 

    問題:  我國政府如何確保中國中央及地方行政許可審核程序之「客觀透明」?  我國政府如何確保台商得以在中國法院獲得「公平」、「有意義」之行 政救濟?  台商目前在中國所進行之行政爭訟,其救濟實效性如何?  在《服貿協議》中,所謂「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 進口綠色通道」之「其他承諾」,其具體審查程序及標準不明,後續救 濟機制形同虛設。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中研院 黃國昌
  14. 「兩岸協議簽訂暨審查監督條例」刻不容緩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中研院 黃國昌 October 12, 2010  陸委會主委: 「根據我們行政部門的理解,當協議要送到立法院備查,結果經立

    法院通過改為交付委員會審議,這項作為的確是根據立法院職權行 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還有第六十二條規定,經過九十天,這也是 從第六次江陳會談後相關的協議送到立法院之後,行政部門為什麼 都要等上九十天的理由即在此」。在原則上的確是應該按照這個投 保協議的模式,就是等待90天,如果90天沒有審議結束之後,事實 上,可以視為立法院的審議告一段落,服貿協議為什麼在這一次沒 有採取這樣的模式?是因為這一次有個很特殊的地方,就是在這個 協議送進立法院的時候,朝野有一個決議,那個決議就是要進行逐 條審議、逐條表決,然後在沒有經過公聽會之前,不會進入審議程 序等等,我認為就這個部分是針對這一次服貿協議一個特殊的決定 ,我們對於立法院的決議,行政部門都是會表示尊重。
  15. 請問:陸委會到底「爭取到什麼」? 協議文本特色:(四)明定許可 程序應有客觀、透明的標準 ;主管機關應在一定時間內 通知申請案審核結果;對於 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賦予 行政救濟的權利,可減少臺 商在大陸投資遭遇「潛規則 」的障礙。 2014/1/13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 黃教授提到大陸司法獨立的問題 ,我非常理解您的憤怒,我也無 意為大陸辯護,因為那不是我的 職責,只是我們必須考慮到他們 的確是目前統治大陸地區的政治 實體,站在行政部門的角度,我 們還是必須盡全力為臺灣民眾爭 取所有可能的權益及保障的措施 ;他們的司法制度或許仍然有一 些不完美的地方,當然跟臺灣比 起來更是不如,惟在他們現有機 制之下,我們還是會盡最大的努 力爭取。
  16. 25 背景說明  關於兩岸協議監督機制之法制化  蕭萬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 1997年行政院函請審議、1999年再次函請審議  王金平:2008年6月

     「行政部門不能視法律如無物,兩岸監督條例一定要過,否則未來 兩岸談判的細節規範與效力都無所遵循,一定會出大亂子。」  2008年10月國會決議  陸委會應儘速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 2008年11月陸委會回覆  沒有必要! 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相關草案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封殺108次  馬、江多次表示「沒有必要」 中研院黃國昌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2014/4/24
  17. 2014/4/24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協商議題形 成 政院版流程:四階段 • 向立法院院長、 朝野黨團、相 關委員會「說 明」商議納入

    「業務溝通」 之議題、目標、 協商規劃期程、 範疇及初步規 劃 • 以說明會、座 談會、協調會 或公聽會等方 式,蒐集輿情 反映,說明協 商議題、目標、 協商規劃。 • 有重大進展時,應說 明進展及協商議題之 重點、因應方向及效 益 • 業務溝通大致完成, 並經國家安全審查機 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 全之虞後,應說明影 響評估及因應方案 • 聽取各界意見,說明 兩岸溝通之階段性成 果、協商議題之重點、 因應方向及效益; • 業務溝通大致完成, 經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 之虞後,並應舉辦公 聽會。 • 說明協議重要 內容、預期效 益及推動規劃, 並配合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要 求進行專案報 告。 • 說明協議重要 內容、預期效 益、影響及後 續推動規劃 協商議題業 務溝通 協議簽署前 協議簽署後 • 說明協議文本 內容、預期效 益、配套措施 及執行方案等, 並向立法院相 關委員會進行 專案報告。 • 公布協議文本, 說明協議文本 內容、預期效 益、配套措施 及執行方案等。 國會審查 • 涉及法律修正: :由立法院二 讀;包裹表決, 不得附加修正 保留: • 其他:備查; 立法院得決議 轉為審議,準 用準用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 第61條規定 • 審議時,應一 併審議配套法 律,法律案應 經三讀。
  18. 2014/4/24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民間版:以「締結計劃」為中心 締結計劃 之提出與 成形 • 利害關係人 與相關學者 專家之公聽

    會 • 行政機關至 立法院報告 • 立法院得以 院會決議, 對協定締結 計畫提出修 正意見、附 加附款或保 留 • 未能依協定締 結計畫進行協 商,應停止協 商 • 依協定締結計 畫完成協商後, 應於十五日內 向立法院報告 協商過程及協 商結果,並應 主動公開兩岸 協定草案之完 整內容。 依締結計 劃進行協 商 完成協商 後、正式 簽署前 • 由行政部門提出 衝擊影響評估報 告及因應方案 • 民間得提出相對 之衝擊影響評估 • 兩者存在重大差 異時,立法院應 就兩岸協定之可 能影響,舉辦聽 證會 • 行政機關負有資 訊提出義務。違 反者,聽證會得 逕認定事實,立 法院並得以決議 退回報告及方案。 國會審查 • 法律保留事項:審議;其他:備查 • 立法院得決議將備查案交付審查。 • 配套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3條之3(立法院審議條約案, 除該條約明定禁止一部修正或保留 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附加 附款或保留。前項條約案以附修正 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方式通過後, 主辦機關必要時得與簽約對方重啟 協商談判。 • 配套法案一併審查;法律議決通過 前,兩岸協定之審議視為不通過。 • 涉及建立兩岸軍事、政治解決、疆 界、國際代表或地位,及其他可能 影響主權之各項協定,交付公民投 票,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不受公投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 之限制。 簽署後 監督 行政機 關應每 年向立 法院提 出協定 施行狀 況之評 估報告。
  19. 28 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民間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 及監督條例草案(政院版)  事前民主:有民間及國會參與控 制的「締結計劃」  事後民主:得提出修正及附款

     備查轉審查:無三個月視為同意  資訊公開義務、以公開為原則  衝擊影響評估提出義務、民間提 出相對報告  有聽證程序  政治性協議之公民投票機制  有人權保障機制  事前民主:無締結計劃,以說明 、溝通為主要內容  事後民主:不得提出修正及附款  備查轉審查:有三個月視為同意  以秘密不公開為原則  無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義務  無聽證程序  政治性協議無公民投票機制  無人權保障機制 特性比較 2014/4/24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中研院黃國昌
  20. 我們的程序太冗長? 2014/4/24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這個自2008年6月開始磋商,2011年4月 完成文本,2011年年底開始由 Australia, Canada, Japan, Morocco, New

    Zealand, Singapore, South Korea, and the United States, Mexico, the European Union 等國陸續簽署的關於智慧財產權之貿易 協定。迄今,只有日本一國完成國內認 可程序。 歐洲議會否決ACTA 4 July 2012 478 votes 反對;39贊成;165 棄權
  21. 2014/4/24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I want to denounce in the strongest possible

    manner the entire process that led to the signature of this agreement: no inclusion of civil society organisations, a lack of transparency from the start of the negotiations . . “ “This agreement might have major consequences on citizens' lives, and still, everything is being done to prevent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from having its say in this matter. That is why today, as I release this report for which I was in charge, I want to send a strong signal and alert the public opinion about this unacceptable situation. I will not take part in this masquerade.” Kader Arif, European Parliament’s rapporteur for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 I want to send a strong signal and alert the public opinion about this unacceptable situation. I will not take part in this masquerade. Jan. 26, 2012, after resigned.
  22. 衝擊影響評估:勞委會怠慢輕忽、嚴重失職  陸資及外資來臺有助增加就業機會 根據服務貿易特性,陸資來臺雖帶來少 數投資人及白領管理人員,但有助創造 國內就業機會。依據經濟部資料顯示, 服務貿易協議我方對陸方承諾開放64項 ,其中27項係現行已開放陸資投資項目 ,且陸資來臺投資確實已增加僱用本國 勞工。

     依經濟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之評估 ,服貿協議簽署後總就業人數可增加 就業機會。  另一方面,我國服務業具備優勢,倘 能透過開拓大陸商機,增加對國內服 務業專業人力之需求,拓展海外經驗 ,整體而言正面效益大於負面。 2014/1/13 立法院服貿公聽會 October 12, 2010
  23. 重啟談判,以後都簽不成? 2014/4/24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組織 國家 已生效 已妥協草簽,待正式生效 協商中 美國 2012.03.15

    土耳其 2013.05.01 哥倫比亞 2012.06.25 澳大利亞 2014.02.10 加拿大 2014.03.11 中國 2014.03.17-21,第十次談判 印尼 2014.03,就CEPA進行第七次談判 越南 預定進行第三次談判 RCEP 東協10國以及與東 協簽有FTA之6個對 話夥伴國 2012.11.18,召開東亞峰會(EAS), 涉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RCEP)」事宜 紐西蘭 2014.02.17-21,第五次談判 墨西哥 預定 2007.09 or 10進行談判 韓中日 2014.03.05,第四次談判 韓國與美國在重啟談判、依修改內容完成FTA之後,韓國的FTA洽簽情形
  24. 民間版是「兩國論」? 2014/4/24 台灣科大服貿講座 統 獨 台灣國 與 中國 中國 與

    台灣地區 大陸地區 與 台灣地區 中華民國 與 中華人民 共和國 兩岸:「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25. 一、 兩岸印刷出版業產業結構的差異 40 台灣 中國 「出版品」 的性質 圖書為「商品」 圖書出版品為「宣傳品」, 具政治工具性

    管制單位 印刷業由經濟部工業局管 轄,出版、發行和零售 由文化部管轄 與所有中國媒體同屬「新聞出版廣 電總局」管轄 經營者 民營,非特許產業 大型國企,特許產業 產業結構 印刷、出版、發行和零售 由多家中小企業經營,印 刷業目前有7,567家中小 企業,屬「垂直分工」 580家大型國企,一條鞭經營 印刷、出版、發行和零售
  26. 二 、兩岸服貿協議之印刷業開放不對等 41 印刷業類型 台灣對中國開放 中國對台灣開放 出版印刷:新聞、 圖書雜誌、商業印 刷 出版業不開放,但

    因不管制,等同全 部開放 出版不開放, 且出版需審查;如書刊 准印證; 包裝裝潢;紙箱、 紙盒、標籤、軟性 包裝等 開放 開放 其他:票據、文具 印刷等 開放 開放,但票據印刷要有 「祕密載體證」才可投 標
  27. 42 部門 此協議中 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承諾 此協議中 中國對台灣的開放承諾 印 刷 業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

    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 刷及其輔助服務(包括出版 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 大陸服務提供者限投資臺 灣現有事業。大陸服務提 供者總股權比例不超過 50%。 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 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 務,大陸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 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業務。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包裝裝潢印刷 品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 企業實行。 在中國出版印刷需要申請書刊準印證。  我國業者多為民營中小企業(7000多家),中國則多為大型國營企業 (580家)。開放後我方將立刻陷入極不平等的競爭。我國相關法規及 實務運作,都清楚顯示30%的股權就具有主導權,政府卻開放到50 %;與陸方僅模糊規範「主導地位」完全不對等!且極可能讓陸資 掌控我方印刷(出版)主導權,恐威脅台灣言論多元環境。 二 、兩岸服貿協議之印刷業開放不對等
  28. • 1/21日的WP • 1/31:向淪為極權極權化 妝師的蔡大亨說不 • 2/7:拒絕中時運動 • 2/9:余英時院士 •

    2/10-12:三中聯合操作 • 2/15:要求NCC聽證 • 2/19:十個拒絕中時  的故事  自此:  拒絕中時與反媒體巨獸 . . The Washington Post Tycoon prods Taiwan closer to China While the crackdown outraged most in Taiwan, Tsai said he was struck by footage of a lone protester standing in front of a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tank. The fact that the man wasn’t killed, he said, showed that reports of a massacre were not true: “I realized that not that many people could really have died.”
  29. 電視新聞台晚間新聞統計 台別 台視 中視 華視 民視 公視 時間 1hr 1hr

    1hr 0.5hr 1hr 總則數 32 33 28 11 25 旺中新聞 0 v 0 0 v 反 對 媒 體 巨 獸 台別 年代 東森 中天 民視 三立 TVBS 時間 2hr 2hr 2hr 2hr 2hr 2hr 總則數 43 43 47 40 39 31 旺中新聞 0 0 v 0 0 0
  30. 慣 性 行 為 遭 到 「 特 別 矯

    治 」 各 有 線 電 視 台 晨 間 新 聞 : 各 報 頭 版 ! 然 而 , 5 / 5 的 晨 間 新 聞 , 刻 意 略 過 兩 個 發 行 量 最 大 報 紙 之 頭 版 新 聞
  31. 三、 兩岸服貿協議之發行業開放不對等 49 配銷服務 台灣對中國 的開放承諾 中國對台灣的開放承諾 配銷服務 業:批發、 零售

    (1) 跨境提供服 務:沒有限制。 (2) 商業據點呈 現:允許大陸服 務提供者在臺灣 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 司等形式設立商 業據點,提供相 關服務。 (1) 跨境交付:批發服務不作 承諾;零售服務除郵購外,不 作承諾。 (2) 商業存在:2.1對於同一臺 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累計開設 店鋪超過30家的,臺灣服務提 供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2.2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 設立的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 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 實行。
  32. 三 、兩岸服貿協議之發行業開放不對等 50  發行最大的成本:前端的通路鋪建、後端的倉儲管理  雙方在批發零售業的開放承諾上明顯不對等!中國在批發 和零售業(除郵購外)的跨境提供服務上,皆不開放,我方 業者被逼得去對岸另外投資倉儲及管理,大幅增加我國業 者成本。商業據點也有持股、資本上限制。我方則完全沒

    有限制。  開放不是不行,但兩岸開放情況不對等形成的不公平性, 若此次不爭取完全對等開放,再沒機會要求對岸開放出版 這一塊。出版產業分為印刷、出版、通路三部分,當我方 印刷及通路對中國大陸開放,中間的出版部分將遭到夾擊 的命運。  一旦中國掌握台灣的印刷及通路業,我們將失去言論多元 的自由!
  33. 四、 兩岸服貿協議之廣告服務業開放不對等 51 部門 台灣對中國 的開放承諾 中國對台灣 的開放承諾 廣告服務業 (廣播電視廣

    告業除外) (1) 跨境提供服務:沒 有限制。 (2) 境外消費:沒有限 制。 (3) 商業據點:允許大 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 以獨資、合資、合夥 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 設立商業據點,提供 廣告服務。 不開放
  34. 四 、兩岸服貿協議之廣告服務業開放不對等 (續) 52  雙方在廣告服務業的開放承諾上明顯不對等!台灣是完 全開放廣告服務市場給中國,但中國廣告服務業,卻完 全不開放給台灣。  香港的新聞自由受到的限制最為明顯,電台評論員被解

    職、《明報》總編輯遭撤換、香港《蘋果日報》被抽廣 告、港府嚴格管控電子媒體執照……背後都來自同一隻黑 手及其黑手套。  兩岸服貿協議允許中資來台經營廣告業,中國政府透過 中資企業將媒體賴以為生的廣告收入給予「乖乖」的台 灣媒體,對言論報導不挺中國政府的台灣媒體抽廣告, 我方政府不敢保證中國會不會藉給(抽)廣告控制台灣媒 體言論的走向,台媒恐步香港後塵,不敢不向北京靠攏。
  35. 小結 : 退回服貿、重新談判  兩岸服貿協議允許中資來開印刷廠、廣告公司,中方 (1) 將可藉給/拒印刷書籍,影響作者對中方的態度。 (2) 將藉給/抽廣告,控制台灣媒體對中方的報導。 

    兩岸服貿協議在出版印刷、批發零售業及廣告服務業的不 對等開放,將嚴重影響我國家安全及言論多元和自由,故 建議應予排除於我方的開放項目。  因此,需退回服貿、重啟談判!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