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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004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V富邦保險

chihandwu
December 26, 2016

 公共工程004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V富邦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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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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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ubject:工程保險 Case: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v 富邦產險(高等法院 93 年度保險上字第 71 號) Brief: 綜合營造保險之目的,在提供承攬人於工程施工期間,因遭遇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毀

    損滅失之保險保障,一旦工程之一部或全部,已經定作人或買受人占有、管領、保管、 占用、進入施工、居住、使用,即應屬營造綜合保險啟用、接管之旨意,因保險人所 面臨之危險已非純屬承攬人施工中之危險,亦非營造綜合保險原設計承保之風險,故 保險人就綜合營造保險之保險責任,明定於承保工程經啟用或接管即行終止,應係考 量該保險之風險特性,尚難據此而認此項約定有保險法第 54 條、54 條之 1 之情事。 Reporter:張惇嘉律師
  2. Case History 1. 台北地院 92 年度保險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 1) 原告(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 訴訟費用由原告(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負擔。 2. 高等法院 93 年度保險上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1) (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上訴駁回。 2)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負擔。 3.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82 號民事裁定 1) (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上訴駁回。 2)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負擔。
  3. Facts 1) 訴外人前烽公司於 89 年 6 月 13 日承包上訴人(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之「國立 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第一期展示製作工程」,總金額為

    2 億3,180 萬元,前烽公 司並依雙方合約第 27 條約定,以上訴人為受益人,向被上訴人(富邦產險)投保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2) 在工程進行中,上訴人為瞭解目前施作之工程能否配合運行順暢,經主管機關教 育部核准後,於 90 年 7 月 10 日至 90 年 10 月 10 日間進行試運轉。 3) 但於試運轉過程中,於 90 年 7 月 24 日下午 6 時 40 分許,因前烽公司人員之施 工疏失發生火災事故,包括前烽公司尚在施作之第一期展示製作工程在內,諸多 工程設施付之一炬,相關損失合計達 8,952 萬 0,797 元。 4) 依保前烽公司曾數次請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理賠,詎被上訴人以系爭工程已啟用, 依保單基本條款第 3 條規定毋庸負責,拒付保險賠償金,上訴人爰依保險受益人 之地位、前烽公司與被上訴人間所訂保險契約之保險金請求權暨債權讓與法律關 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 8,952 萬 0,79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全部敗訴,就其中 2,189 萬 2,520 元部分上訴至第二審。
  4. Reasoning (Argument 1) Argument 1: 上訴人於 90 年 7 月

    10 日起將對外免費開放參觀,已符合系爭保險契 約基本條款第三條約定之「啟用、接管」而生保險期間終止之情形,被上訴人自得拒 絕給付保險金 1) 系爭保險契約就保險責任終止時期,分別使用「啟用」、「接管」及「驗收」 「保險期間屆滿日」等不同之用語,並特別約定以先屆至者為準,則依契約之文 義解釋即可知係各代表不同之意義,故上訴人主張「啟用」、「接管」係等同於 「驗收」一節,顯不足採。 2) 民法第 508 條、第 373 條,分別以工作物之受領、買賣標的物之交付為危險移轉 時點,其原因應係認對工作物或買賣標的物取得事實上之管領力者負擔危險,較 符合情理。故定作人一旦取得工作物之事實上管領力,危險即屬增加,則保險人 提前終止保險契約之責任,難認有違保險法第 54 條規定。 3) 南山公証公司函、華信保險公証人公司函、湯馬遜保險公証人公司函,就啟用、 接管、驗收,均認為代表不同意義,亦與工程保險協進會之說明相同,上訴人僅 以工程保險協進會之理事長為被上訴人之董事長,而認其有偏袒保險人之虞,尚 無足取。
  5. Reasoning(Argument 2) Argument 2:上訴人於工程驗收前,提前啟用之做法,已造成危險增加而負有通知 義務 1) 上訴人因提前試營運而啟用並接管系爭工程,待晚間閉館後再由前烽公司進場施 作,已使系爭工程面臨非單純承攬人施工工程之危險,則依保險法第 59 條之規定,

    應由被保險人通知被上訴人,而本件被保險人或上訴人均未通知被上訴人,則依 契約及保險法第 63 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2) 上訴人雖主張依據保險法第 62 條,伊之試行運轉,為公知之事,被上訴人不可諉 為不知,但上訴人之試運轉係在系爭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之前之行為,而就系爭工 程是否已全部完工或驗收並非屬公眾週知之事,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不足為採。